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3號原 告 盧榮添即新佳興企業社 被 告 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逸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芃華國際餐飲文化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814,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