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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4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4號

聲請人
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憲
代理人
陳玉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詠絮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遭占用面積(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佔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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