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周美玲
  • 法定代理人
    何興發

  • 原告
    亞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亞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興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碧友富貴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1,6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38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吳月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