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1號原 告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被告翔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蔣清明即伍蔣清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103,620 元,應繳裁判費1,239,34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84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