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蔡蓮洲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7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蔡蓮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石營造有限公司、山水綜合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8,887元,應 繳裁判費67,4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66,92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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