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8號原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13,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09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