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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吳靜怡
  •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 原告
    新竹市政府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8號原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13,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09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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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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