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3號
- 原告
- 華美化粧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田義宏即聚裕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6,54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48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