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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告
雅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振旺
被告
柏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621元(1,820,621(訴之聲明第一項)+800,000(訴之聲明第二項)=2,620,621),應繳納裁判費27,0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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