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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號

原告
東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福榮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魏清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壹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捌佰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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