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號
- 原告
- 東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福榮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志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魏清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壹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捌佰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