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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告
富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曉芬
被告
潤達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達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潤達環保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壹拾玖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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