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5號原 告 歐陽自坤 訴訟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5 萬8,0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2,8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補正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暨自行檢查起訴狀所列當事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營業所,是否正確或應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