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1號
- 原告
- 上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哲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新惟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彭新惟之最新戶籍謄本,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