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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告
上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哲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新惟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彭新惟之最新戶籍謄本,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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