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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7號
原   告
翔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道
被   告
上永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000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3,4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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