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5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黎永澤
- 被告
- 瑞得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賴雅芳
- 被告
- 高玄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瑞得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得公司)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邀同被告賴雅芳、高玄青簽立保證書,保證瑞得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為限額,與瑞得公司連帶負償付之責任,並由每一保證人負單獨清償全部之責任,嗣於103 年3 月11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8 筆計585 萬元。詎前開借款已於107年7 月26日陸續屆期,被告瑞得公司未依約償還,尚欠借款本金289 萬4,12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催促,均未清償,依被告瑞得公司所簽立之約定書第5 條第1項第1 款及第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被告瑞得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應即全部清償。又被告賴雅芳、高玄青既為前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收件回執、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等資料影本為證(見本院訴字卷第19至67頁),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瑞得公司既未依約繳納本息,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賴雅芳、高玄青又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前開借款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餘欠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 │ (新臺幣) ├─────┬────────┼─────────┬─────────┤ 備 註 │ │ │ │ 年利率 │ 起迄日 │逾期6 個月以內,按│逾期超過6 個月按左│ │ │ │ │ │ (民國) │左列利率10% 計算 │列利率20% 計算 │ │ ├──┼──────┼─────┼────────┼─────────┼─────────┼───────────┤ │ 1 │56,246元 │ 3.59% │自107 年8 月22日│自107 年9 月22日起│自108 年3 月22日起│借據金額63,000元,借款│ │ │ │ │起至清償日止 │至108 年3 月21日止│至清償日止 │期間自107 年4 月26日起│ │ │ │ │ │ │ │至107年7月26日止 │ ├──┼──────┼─────┼────────┼─────────┼─────────┼───────────┤ │ 2 │101,797 元 │ 3.59% │同上 │同上 │同上 │借據金額121,500 元,借│ │ │ │ │ │ │ │款期間自107 年5 月30日│ │ │ │ │ │ │ │起至107 年8 月30日止 │ ├──┼──────┼─────┼────────┼─────────┼─────────┼───────────┤ │ 3 │216,955元 │ 3.59% │同上 │同上 │同上 │借據金額243,000 元,借│ │ │ │ │ │ │ │款期間自107 年6 月25日│ │ │ │ │ │ │ │起至107 年9 月25 日止 │ ├──┼──────┼─────┼────────┼─────────┼─────────┼───────────┤ │ 4 │318,731 元 │ 3.59% │同上 │同上 │同上 │借據金額357,000 元,借│ │ │ │ │ │ │ │款期間自107 年4 月26日│ │ │ │ │ │ │ │起至107 年7 月26日止 │ ├──┼──────┼─────┼────────┼─────────┼─────────┼───────────┤ │ 5 │576,854元 │ 3.59% │同上 │同上 │同上 │借據金額688,500 元,借│ │ │ │ │ │ │ │款期間自107 年5 月30日│ │ │ │ │ │ │ │起至107 年8 月30日止 │ ├──┼──────┼─────┼────────┼─────────┼─────────┼───────────┤ │ 6 │1,229,417 元│ 3.59% │同上 │同上 │同上 │借據金額1,377,000 元,│ │ │ │ │ │ │ │借款期間自107 年6 月25│ │ │ │ │ │ │ │日起至107 年9 月25日止│ ├──┼──────┼─────┼────────┼─────────┼─────────┼───────────┤ │ 7 │78,821 元 │ 4.59% │同上 │同上 │同上 │借據金額600,000 元,借│ │ │ │ │ │ │ │款期間自103 年3 月11日│ │ │ │ │ │ │ │起至108 年3 月11日止 │ ├──┼──────┼─────┼────────┼─────────┼─────────┼───────────┤ │ 8 │315,305元 │ 4.59% │同上 │同上 │同上 │借據金額2,400,000 元,│ │ │ │ │ │ │ │借款期間自103 年3 月11│ │ │ │ │ │ │ │日起至108 年3 月11日止│ ├──┴──────┴─────┴────────┴─────────┴─────────┴───────────┤ │餘欠本金總計2,894,12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