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林麗玉

  • 當事人
    碩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9號原   告 碩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億盼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根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鴻慶資產鑑定有限公司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捌萬玖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茲鑑定費用新台幣(下同)8萬9千元,有鴻慶資產鑑定有限公司108年1月2日107鴻新院未字第10701號函在卷可稽。爰裁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繳納, 若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郭春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