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9號原 告 碩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億盼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根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鴻慶資產鑑定有限公司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捌萬玖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茲鑑定費用新台幣(下同)8萬9千元,有鴻慶資產鑑定有限公司108年1月2日107鴻新院未字第10701號函在卷可稽。爰裁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繳納, 若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