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 原告
- 陳輝勲
- 被告
- 黃仲毅
- 被告
- 富有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志安
- 被告
- 汪正郎即汪正郎地政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107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1 份為證,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