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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告
陳輝勲
被告
黃仲毅
被告
富有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志安
被告
汪正郎即汪正郎地政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107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1 份為證,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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