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8號上 訴 人 緯冠貿易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8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2,9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