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號原 告 築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1,840 元,應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 元,嗣經本院通知原告於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通知已於107 年3 月1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第2 項、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