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號
- 原告
- 三豐氣體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萬子裕
- 訴訟代理人
- 魏翠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恩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寧律師
- 被告
- 建發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楊朝竣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偉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玖萬元。
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偉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茲鑑定費用預計新台幣(下同)22萬元,有偉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8年5月16日偉鑑委字第108051601號函、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裁定命兩造依主文所示內容繳納,若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辦理(視為停止訴訟程序及撤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