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5號
- 原告
- 崧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崧
- 訴訟代理人
- 曾柏鈞律師
- 被告
- Cagebot Industries GmbH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技寶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被告Cagebot IndustriesGmbH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身分證明文件、起訴狀之德文譯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等之德文譯,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119 條第1 項自明。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德國法人Cagebot Industries GmbH為共同被告,惟未據提出德國法人Cagebot Industries GmbH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致本院無法查明被告德國法人Cagebot Industries GmbH之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法定代理人,且無法送達文書。又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惟被告Cagebot IndustriesGmbH為德國公司,為確保被告Cagebot Industries GmbH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達,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被告CagebotIndustries GmbH通曉之本國文字記載,此當屬對外國人起訴所應備之要件,惟原告起訴並未提出此部分之起訴狀德文譯本,自有未合。另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或送達證書(如附件)亦宜譯為德文以利本院送達,爰定期間命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