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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告
金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曾錦雲
訴訟代理人
游雅玲
被告
淳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淳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淳泰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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