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鄭政宗
- 當事人全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華、雙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8號原 告 全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訴訟代理人 王紹祖 被 告 李文華 被 告 雙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明 共同訴訟代 理 人 林啟仁 藍秀珍 黃毓仁 廖永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楊嘉惠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