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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告
吳江市聚威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明輝
法定代理人
○○○○○ ○○○
被告
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順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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