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02號原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被 告 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零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依原告之聲請,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支付命令予被告,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本件即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簽立新竹中正市場(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標準保養合約書」(下稱保養契約),契約期間自105 年4 月1 日起至107 年3 月31日止,保養費用每月新臺幣(下同)4 萬1,685 元,原告已依約於上開契約期間履行電梯保養維護義務,惟被告尚有自106 年1 月起至同年12月止共計50萬220 元(計算式:41,685×12 =500,220 元)之電梯保養費遲未給付。又原告因承攬被告「電梯驅動馬達更新工程」,於106 年4 月21日與被告簽立「收費電梯零件更換簽單」(下稱零件更換契約),約定更換驅動馬達之價款為10萬元,然被告亦未為付款。上開費用經原告屢次催討,然被告均未置理,為此,爰依兩造間所簽訂之保養契約及零件更換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雖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然未敘明理由,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標準保養合約、收費電梯零件更換簽單、昇降機維護保養紀錄表、統一發票等資料影本為證(見本院訴字卷第26至125 頁),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所簽訂之保養契約及零件更換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萬22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 年4 月12日(見本院司促字卷第107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