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吳靜怡
- 當事人宥勝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林良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9號原 告 宥勝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滄凌 被 告 林良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27日下午3 時5 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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