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0號
- 原告
- 日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雲
- 被告
- 仲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皇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531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7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