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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0號

原告
日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被告
仲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531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7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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