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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竣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彩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竹市吳合興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參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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