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2號
上訴人即被 簡文敬
告
被上訴人即 安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葉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人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發函,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函文即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