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3號原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 被 告 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琪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原證11部分,有無代墊員工陳清山薪資,如有,應提出證明文件?又依12月份出勤資料彙整表編號10至14部分,給付薪資之員工出勤起迄期間為何,並分別列名各人代墊薪資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