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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林良琪

  • 當事人
    新竹市政府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3號原   告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 被   告 立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琪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原證11部分,有無代墊員工陳清山薪資,如有,應提出證明文件?又依12月份出勤資料彙整表編號10至14部分,給付薪資之員工出勤起迄期間為何,並分別列名各人代墊薪資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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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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