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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8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8號

上訴人
鍾武志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子田、上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78 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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