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8號上 訴 人 鍾武志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子田、上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78 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