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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吳靜怡

  • 當事人
    鍾武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8號上 訴 人 鍾武志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子田、上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78 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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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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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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