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8號上 訴 人 鍾武志 即 原 告 被上 訴 人 邱子田 新竹市○區○○里○○街000號 即 被 告 上員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定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5 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