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8號
- 上訴人
- 鍾武志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
- 邱子田 新竹市○區○○里○○街000號
- 即被告
- 上員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胡定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5 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