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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王瑜國
被告
視同上訴人即
被告
王榮昌
被告
王榮德
被告
王瑜敏
被告
王瑜密
被告
張王素玉
被告
王素真
被告
曾香梅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王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經核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72,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6,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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