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王瑜國
- 被告
- 視同上訴人即
- 被告
- 王榮昌
- 被告
- 王榮德
- 被告
- 王瑜敏
- 被告
- 王瑜密
- 被告
- 張王素玉
- 被告
- 王素真
- 被告
- 曾香梅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王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經核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72,1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6,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