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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文達
被告
鼎和鑫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莊京巃
被告
李祥棟
○           0號13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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