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 告 億融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達偉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陳志寧律師 被 告 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豊 被 告 王閔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閔麒住所地及被告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均位於台北市,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