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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告
立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田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惠律師
被告
鈞朋國際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楠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古旻書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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