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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吉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堂麟
原告
田耕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
複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
被告
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黃偉邦
法定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
被告
陳煌杰 新竹市北區士林里7鄰境福街201巷12弄
被告
許潘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吉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佩琪、住○○市○○區○○路0段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堂麟、住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17樓」;關於「吉米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記載,應更正為「吉米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19樓之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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