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寬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國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 告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寬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國修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白友桂律師 王玫玲 被 告 永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