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原告
- 陳嘉慶
- 訴訟代理人
- 李麗君律師
- 被告
-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武憲即姚乾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記載,應補充更正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