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 告 陳嘉慶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 告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武憲即姚乾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記載,應補充更正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