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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姚武憲即姚乾隆
被上訴人
陳嘉慶

○ ○ ○       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裁定補正,限令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8 月2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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