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姚武憲即姚乾隆
- 被上訴人
- 陳嘉慶
○ ○ ○ 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裁定補正,限令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8 月2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