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姚武憲即姚乾隆 被 上 訴人 陳嘉慶 ○ ○ ○ 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7日裁定補正,限令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8 月2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