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 告 陳生原 被 告 荃勝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尼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