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 告 楊木根 楊燕鑾 被 告 聯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1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需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