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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
健原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博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常佑電機企業有│華南商業銀行竹北│106年5月15日│178,500元 │LD5503484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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