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周美玲
- 當事人肯特企業有限公司、羅鳳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肯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作杰 代 理 人 羅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聯合報民國106 年12月28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3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吳月華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旭誼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六家分行│106年12月20 │524,160元 │AM3098762 │ │ │ │限公司鄧在國 │ │日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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