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周美玲

  • 當事人
    肯特企業有限公司羅鳳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2號聲 請 人 肯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作杰 代 理 人 羅鳳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聯合報民國106 年12月28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3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吳月華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旭誼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六家分行│106年12月20 │524,160元 │AM3098762 │ │ │ │限公司鄧在國 │ │日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