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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請人
緯冠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月5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38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4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6 年12月11日│70,000元 │BL0007403 │ ││ │行經國分行彭翠│經國分行 │ │ │ │ ││ │姿 │ │ │ │ │ │└──┴───────┴────────┴───────┴────────┴────────┴────┘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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