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緯冠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月5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38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4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6 年12月11日│70,000元 │BL0007403 │ ││ │行經國分行彭翠│經國分行 │ │ │ │ ││ │姿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