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3號聲 請 人 緯冠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月5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38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4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6 年12月11日│70,000元 │BL0007403 │ │ │ │行經國分行彭翠│經國分行 │ │ │ │ │ │ │姿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