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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請人
彭奕文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2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太平洋日報民國107年1 月6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4 月9日(原應於107 年4 月6日屆滿,因該日為國定假日,同年月7 日及8 日為例假日,則依法順延至同年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 數│備考│├──┼───────────┼──────────┼──┼───┼──┤│0001│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2-ND-0018690-8 │1 │1000 │ │├──┼───────────┼──────────┼──┼───┼──┤│0002│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2-ND-0018691-0 │1 │1000 │ │├──┼───────────┼──────────┼──┼───┼──┤│0003│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2-ND-0018692-1 │1 │1000 │ │├──┼───────────┼──────────┼──┼───┼──┤│0004│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001789-8 │1 │304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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