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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楊烈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 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7年度除字第15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36148-8 │ │1 │1000 │ │├──┼──────────────┼──────────────┼────┼───┼────┼───┤│0002│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36149-0 │ │1 │1000 │ │├──┼──────────────┼──────────────┼────┼───┼────┼───┤│0003│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36150-6 │ │1 │1000 │ │├──┼──────────────┼──────────────┼────┼───┼────┼───┤│0004│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36151-8 │ │1 │1000 │ │├──┼──────────────┼──────────────┼────┼───┼────┼───┤│0005│新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ND-36152-0 │ │1 │1000 │ │├──┼──────────────┼──────────────┼────┼───┼────┼───┤│0006│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90-NX-14346-0 │ │1 │205 │ │├──┼──────────────┼──────────────┼────┼───┼────┼───┤│0007│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 │91-NX-15382-2 │ │1 │232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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