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張鍵勝即鴻昌企業社
- 代理人
- 周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載之支票3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眾聲日報民國106 年12月1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107年度除字第168號判決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鴻昌企業社張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12月10 │5,770元 │AT0185432 │ ││ │勝 │竹北分行 │日 │ │ │ │├──┼───────┼────────┼──────┼────────┼───────┼──┤│002 │鴻昌企業社張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30,970元 │AT0185435 │ ││ │勝 │竹北分行 │ │ │ │ │├──┼───────┼────────┼──────┼────────┼───────┼──┤│003 │鴻昌企業社張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33,070元 │AT0185436 │ ││ │勝 │竹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