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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周美玲

  • 原告
    張鍵勝即鴻昌企業社周美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8號聲 請 人 張鍵勝即鴻昌企業社 代 理 人 周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載之支票3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眾聲日報民國106 年12月1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月華 ┌──────────────────────────────────────────────┐ │107年度除字第168號判決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鴻昌企業社張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12月10 │5,770元 │AT0185432 │ │ │ │勝 │竹北分行 │日 │ │ │ │ ├──┼───────┼────────┼──────┼────────┼───────┼──┤ │002 │鴻昌企業社張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30,970元 │AT0185435 │ │ │ │勝 │竹北分行 │ │ │ │ │ ├──┼───────┼────────┼──────┼────────┼───────┼──┤ │003 │鴻昌企業社張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33,070元 │AT0185436 │ │ │ │勝 │竹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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