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黃靖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7年度除字第181號│├─┬────────────┬───────┬──┬──┬──┬──┤│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 │ │ │ │ │ │├─┼────────────┼───────┼──┼──┼──┼──┤│01│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32897-1 │ │1 │1000│ │├─┼────────────┼───────┼──┼──┼──┼──┤│02│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32898-3 │ │1 │1000│ │├─┼────────────┼───────┼──┼──┼──┼──┤│03│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283-8 │ │1 │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