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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請人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訴訟代理人
李昱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9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五崧捷運股份有│臺灣銀行新竹科學│106年12月29 │100,000元           │AK4903957             │        │
│    │限公司邱文賢  │園區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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