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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請人
迪林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羽宸
代理人
張賢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97號│├─┬───────┬────┬─────┬─────┬─────┬───┤│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號│ │ │ │ (新台幣) │ │ │├─┼───────┼────┼─────┼─────┼─────┼───┤│01│英屬維京群島商│第一銀行│106年12月 │275,018元 │JA6099686 │ ││ │德晉塑膠包裝有│新竹分行│30日 │ │ │ ││ │限公司臺灣分公│ │ │ │ │ ││ │司林子嵐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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